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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能否作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
2009-02-26 11:00:37 来源:孙延凯
公证书能否作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
辽宁昊星律师事务所 孙延凯律师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普法活动的不断开展,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有了大幅度的提高,许多企事业单也有了属于自己的专门法律顾问,但作为最大群体的普通百姓当中许多人对于债权文书却还只有一个模糊的概念,对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什么东西可以作为债权文书执行的标的等内容没有一个了解的意识,甚至根本就不知道“公证书能否作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也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由此可见,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对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范围等情况作了明确规定:
一、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三)各种借据、欠单;
(四)还款(物)协议;
(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通过赋予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作为在民事活动中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重要作用日趋显现,其便捷、经济的优点,已成为越来越多当事人保障债权实现的首选。我们应共同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使其在经济活动中充分享有法律所赋与的权利,减少诉讼,节约经济成本,从而加快社会经济流转,促进经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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